关于调整天津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
关于调整天津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的意见
2010-10-15 9:46:49
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,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和照顾,让广大老年人都能够享受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,根据《天津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精神,现对我市老年人优待服务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:
一、依法对我市60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待服务
为给我市高龄老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,1993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《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〈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〉》(津政办发〔1993〕51号),对我市7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提供相关优待服务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,为我市所有老年人提供更多、更好的优待服务的条件已经具备。根据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对我市60周岁以上公民全部实行优待服务。
二、优待服务政策
(一)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《天津市老年优待证》(绿色)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:
1、游览公园时,购买门票半费(不含园内门票)。
2、参观博物馆、纪念馆、展览馆、文物点、观看日场电影等购买门票一律半费。
3、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实行挂号优先、治疗优先、取药优先,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。
4、收费公共厕所免费。
5、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八折优惠。
6、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。
7、参观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。
8、乘坐市内公交车可购买月票,公交车内设老年人座席。
9、老年人按规定优先购买火车票、优先检票进站上车。
10、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,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、审理、执行。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依法可以缓缴、减缴或免缴诉讼费。
11、法律援助机构、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,对需要获得法律帮助的老年人应当优先提供服务;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依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。
12、对老年人居住的直管公产房屋实行优先登记、修缮。
13、商业企业、生活服务业及社区便民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。
三、70周岁(含70周岁)以上的老年人凭《天津市老年优待证》(紫红色)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:
1、游览公园免收门票费(不包括园内门票)。
2、参观博物馆、纪念馆、展览馆、文物点,除特别展览和专题展览门票半价外,一律免费。
3、观看日场电影享受半费优待。
4、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,实行挂号优先、治疗优先、取药优先,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。
5、收费公共厕所免费。
6、乘坐地铁购买普通储值票享受七折优惠。
7、公共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证实行半价。
8、参观广播电视塔门票半价。
9、乘坐市内公交车可购买月票,公交车内设老年人座席。
10、老年人按规定优先购买火车票、优先检票进站上车。
11、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,各级法院应当依法优先受理、审理、执行。老年人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依法可以缓缴、减缴或免缴诉讼费。
12、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、代书;对涉及老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自诉案件、民事案件、非诉讼法律事务减半收费;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,依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法律援助。
13、对老年人居住的直管公产房屋实行优先登记、修缮。
14、商业企业、生活服务业及社区便民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服务。
四、《天津市老年优待证》的印刷、审核和发放等事宜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办理。
五、以上各项优待服务自2005年10月11日起实行。市政府办公厅《转发市老龄委等部门〈关于为高龄老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〉》(津政办发〔1993〕51号)同时废止。
二○○五年九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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